重庆伊士顿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重庆伊士顿电梯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03行审5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华路48号。

负责人徐伦海,局长。

被执行人重庆伊士顿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16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397155X6。

法定代表人杨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中市监经处字[2019]69号《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渝中市监经处字[2019]69号《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晓川

审 判 员  赵利利

人民陪审员  张 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代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