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伊士顿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炜建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伊士顿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民辖终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炜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北路(布洛克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67746376U。
法定代表人:黄胜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伊士顿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397155X6。
法定代表人:杨隆,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贵州炜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伊士顿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55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伊士顿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以贵州炜建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贵州炜建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该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贵州炜建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案涉纠纷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重庆伊士顿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被上诉人重庆伊士顿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二、上诉人的大部分工作人员主要集中在重庆办公,被上诉人重庆伊士顿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活动也主要在重庆,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本案的审理。
重庆伊士顿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贵州炜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北路(布洛克大街)****,故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贵州炜建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贵州炜建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全辉
审判员  文小琼
审判员  彭 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会
书记员犹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