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伊士顿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重庆市来装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37执21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巫山县。
申请人执行人:***,女,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执行人:重庆伊士顿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16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397155X6。
法定代表人:杨隆,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来装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42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60B6D58K。
法定代表人:杨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执行人:马军,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巫山县。
被执行人:谭昌松,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执行人:***,男,195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马军、谭昌松、重庆市来装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重庆伊士顿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237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伊士顿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谭昌松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该房产有抵押,暂未进行处置;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7执211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毅
审判员 马海峰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