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普惠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普惠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时代商城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0)陕0204民初1378号

原告:陕西普惠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东侧逸翠园-西安(二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攀,陕西兰天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斌,陕西兰天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市耀州区时代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药王路东段北侧永乐城市广场8号楼10103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宝平,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

原告陕西普惠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电子公司)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时代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商城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款1091440元;2、以10914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4.75计算,被告支付原告从2018年4月28日直至全部付清为止的逾期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时代商城公司答辩要点: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均无异议,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3年10月10日,原告普惠电子公司与陕西新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被告时代商城公司签订《房屋返还协议》,该协议约定,2013年1月31日陕西新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10000000元代被告购买原告对铜川市耀州区天马机械有限公司10095915元的债权,后陕西新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被告给付原告2000000元转让款,下余8000000元转让款由被告以其在铜川市耀州区药王路开发的“永乐城市广场”项目第9号楼第一、二层整层共计面积2000平米的营业用房冲抵债权转让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仅向原告交付了部分营业用房,2018年4月27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1091440元转让款未付。

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与陕西新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签订的《房屋返还协议》以及往来款项询证函,可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法律约束力,被告尚欠原告1091440元债权转让款未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该笔转让款及相应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因原、被告未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故该利息损失应以109144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铜川市耀州区时代商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陕西普惠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109144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09144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陕西普惠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给付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78元,减半收取7839元,由铜川市耀州区时代商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阿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