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普惠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普惠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时代商城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执1415-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普惠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鹏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时代商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奕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普惠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时代商城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0)陕0204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普惠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时代商城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普惠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1091440元,并支付2018年4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68035元及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10月15日的利息94120元及2021年10月16日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7839元及本案执行费15014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276448元,但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时代商城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时代商城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7644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兴平
审判员  王向锋
审判员  李科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