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82民初130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百安居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支炳义、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清市百安居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948元,减半收取4474元,由原告乐清市百安居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旭丹
人民陪审员 蔡晓芸
人民陪审员 蔡 犇
代书 记员 陈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