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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洁朗清疏保洁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乐清市新农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2民初9901号之二
原告乐清市洁朗清疏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乐清市新农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清市洁朗清疏保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44元,减半收取127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晓峰
代书记员 赵晨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