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执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顺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少祥。
委托代理人王磊、郭峰帆,系贵州韬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深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
法定代表人刘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422民初15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贵州深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深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安顺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360元;申请执行234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2.本院于2021年1月8日起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贵州深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贵州深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有存款共计188900.81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安顺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时本院在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中,获得分配案件款4557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360元,本院也已依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安顺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时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深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保险、税务及其他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到普定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普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普定县房屋管理所查询,未查询到贵州深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信息,但普定县房屋管理所反馈:贵州深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XXX商铺、XXX住宅、XXX住宅为实际未售房源;本院均依法查封,经向申请执行人征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处置贵州深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XXX住宅、XXX住宅,但要求对该公司坐落于XXX商铺进行评估处置。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委托评估公司对贵州深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XXX商铺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认为该商铺位置偏离主干道,拍卖效果不好,表示自愿放弃对该商铺的评估。
4.本院到普定县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该社区反馈:对该公司情况不了解。
5.本院将被执行人贵州深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刘飞及其监事刘川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安顺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峰帆,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执行人贵州深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除坐落于XXX商铺、XXX住宅、XXX住宅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住宅进行处置,且在评估过程中自愿放弃对该商铺的评估,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金额为工程款1455399.19(工程款2100000元-188900.81元-455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慧婷
审判员 陈庆安
审判员 周钰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夏娟
书记员王志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