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深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执49号
申请执行人安顺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少祥。
委托代理人王磊、郭峰帆,系贵州韬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深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
法定代表人刘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422民初15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贵州深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深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安顺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360元;申请执行23400元。
由于被执行人贵州深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应当强制执行其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贵州深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213376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延长期限,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钰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夏娟
书记员王志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