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市顺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民初55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天荣,贵州赤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美,贵州赤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安顺市顺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产业园区两六路董家庄,组织机构代码915204000630726347。
法定代表人:吴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祖靖,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辞,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安顺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门大道加州明园明珠阁3幢1-4层103-403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0400766092455J。
法定代表人:李少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刚,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与安顺市顺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25.84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朱俊蓉
审 判 员  谢 伟
人民陪审员  马克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