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民初1483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来,男,1976年11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男,1966年11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安顺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大道加州明园明珠阁3幢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76609245J
法定代表人:李少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兴田,贵州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顺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龙雨秋
书记员刘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