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人民政府与安顺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3241号
原告: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人民政府,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幺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5000097055847。
负责人:陈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贵州爱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安顺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大道加州明园明珠阁3幢1-4层103-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766092455J。
法定代表人:李少祥,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1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个体装修,住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安顺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2021年5月31日下午3时,原告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人民政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人民政府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邓芸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姜雅琪
书记员韩开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