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军海海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亨健矿业有限公司、山西晋煤集团长治仙泉煤业有限公司与海南军海海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9)晋04民辖终71号
上诉人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亨健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健矿业)、上诉人山西晋煤集团长治仙泉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泉煤业)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军海海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红公司)、原审被告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矿业)、原审被告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城矿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4民初2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亨健矿业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一审裁定以《三方付款协议书》第三条中的当地认定为合同签订地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该管辖约定不明,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本案仍应按三份委托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权。2、《长治县仙泉煤业综采区结算书》是对《委托施工合同》中款项的结算,海红公司应依据《委托施工合同》中管辖条款的约定向亨健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3、一审法院将委托合同纠纷变更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专属管辖为由认定委托合同约定管辖无效错误。 仙泉煤业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支持仙泉煤业的管辖异议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海红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应定性为承揽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不应列仙泉煤业为被告。2、如法院认定为建设工程纠纷,本案应由晋城市仲裁委管辖。3、虽然仙泉煤业与海红公司于2019年2月签订过协议,但该协议只是对各自的合同进行了结算及付款方式的约定,并没有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只不过对三角债的还款进行了约定。4、仲裁不实行级别和地域管辖,海红公司起诉仙泉煤业,应受双方的管辖约定,由晋城市仲裁委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海红公司与仙泉煤业、亨健矿业在履行《三方付款协议书》和《长治县仙泉煤业综采区结算书》过程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三方付款协议书》约定,“如果逾期不能履行还款,海红公司有权到当地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三方付款协议书》签署地点和工程地点均位于仙泉煤业,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协议中的当地人民法院为仙泉煤业住所地法院,即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并无不当。该管辖条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有效约定,故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亨健公司、上诉人仙泉煤业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郝跃明 审 判 员 樊红芳 审 判 员 程国栋
法官助理 王亚茹 书 记 员 李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