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军海海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军海海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亨健矿业有限公司、山西晋煤集团长治仙泉煤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404执5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南军海海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华龙区国贸大道北侧16-2号帝国大厦B111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2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系海南军海海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亨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乡姬***。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长治仙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西池乡北仙泉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海南军海海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亨健矿业有限公司、山西晋煤集团长治仙泉煤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4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海南军海海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亨健矿业有限公司、山西晋煤集团长治仙泉煤业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海南军海海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20)晋0404执5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鹏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