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军海海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军海海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亨健矿业有限公司、山西晋煤集团长治仙泉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404执543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军海海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华龙区国贸大道北侧16-2号帝国大厦B111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亨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乡姬***。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长治仙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西池乡北仙泉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海南军海海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亨健矿业有限公司、山西晋煤集团长治仙泉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4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亨健矿业有限公司、山西晋煤集团长治仙泉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亨健矿业有限公司、山西晋煤集团长治仙泉煤业有限公司在你处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亨健矿业有限公司、山西晋煤集团长治仙泉煤业有限公司在你处的款3345545.49元(含执行费35500.45元); 二、依法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亨健矿业有限公司在你处的款(一审案件受理费)1664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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