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启瀚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颍上县国土资源局、某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行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226执恢138号
申请执行人:颍上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颍上县慎城镇顺河路。
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民中路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037589506。
法定代表人:陈汉平。
本院受理颍上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其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08)颍执字第42号裁定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46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运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