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滁执字第00316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启瀚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滁州市铭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私营业主。
南通启瀚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滁州市铭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被执行人滁州市铭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以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辖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指定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指定定远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尹伟
代理审判员*刚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