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启瀚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滁州市铭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6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23-1号
原告:南通启瀚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组织机构代码7037589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铭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组织机构代码6694902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启瀚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铭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启瀚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滁州市铭威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由案外人***、***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启瀚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启东市明天广场11幢1306室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为启东房权证汇龙字第××号);
二、查封案外人***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启东市华苑新村3号404室(现为职工新村4号楼附1号404室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为启东房权证汇龙字第××号);
三、冻结被告滁州市铭威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