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启瀚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滁州市铭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4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定执字第01143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启瀚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环球商务中心20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滁州市铭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定滁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私营业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铭威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的款项1882357.41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