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23-2号
原告:南通启瀚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组织机构代码7037589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铭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组织机构代码6694902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定远县。
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滁民一初第00023-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案外人提供的担保房地产,并冻结被告滁州市铭威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院冻结了被告滁州市铭威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双方当事人已就本起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南通启瀚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滁州市铭威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案外人***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启东市明天广场11幢1306室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为启东房权证汇龙字第××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案外人***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启东市华苑新村3号404室(现为职工新村4号楼附1号404室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为启东房权证汇龙字第××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告滁州市铭威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