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202执1880号
申请执行人:***,女,壮族,1984年10月16日生,户籍地:广西凤山县。??
被执行人:广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现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
法定代表人:牙雨爱,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依据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河池劳人仲字[2022]第6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立案号为(2022)桂1202执1880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工资9166元、负担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裁决申请书,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日受理该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