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9024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市**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华兴路26号天汇大厦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7783270D。
法定代表人:刘小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亮,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赛,广东广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B座20层20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09149K。
法定代表人:刘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有梅,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付国,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深圳市**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749728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深圳市**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愿意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本院依法做出(2019)粤0114民初902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4972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49728元。现申请人深圳市**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民事调解为由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49728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49728元的冻结,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4972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丹
人民陪审员 梁惠青
人民陪审员 徐伟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雄燕
方琢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