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大荣幕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302民初2580号
原告: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河埔大道西边明珠开发区**区内。
原告: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边明珠开发区二期区内。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锐,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大荣幕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泉塘社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钧,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大荣幕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康石英
审 判 员  杨清岚
人民陪审员  林小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 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