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625执46号
申请执行人: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国强。
被执行人:广东惠通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光。
申请执行人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惠通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1625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告广东惠通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三次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100000元及支付三次借款相应利息(三张借据利息计算方式分别为:分别以20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3月5日起、以60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5日起、以30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广东惠通汽车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多次磋商,申请人并未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评估拍卖。2018年7月27日,申请人以其与被执行人正在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8)粤1625执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志放
审判员 陈华成
审判员 邓 克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小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