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625民初669号
原告: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河埔大道西边明珠开发区二期区内。
法定代表人:黄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广东唯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燕莹,广东唯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
原告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燕莹、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52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至3月期间,原告连续供应钢结构材料给被告,货物已交付给被告或被告指定的人签收,货款总计约为47万元。后被告陆续有偿还部分货款给原告,2018年9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仍有货款145280元未付清给原告,并出具了一份《欠条》给原告收执,对拖欠货款的事实予以确认。此后,原告屡次向被告追讨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敷衍了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请求原告体谅被告资金周转困难,给些时间分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3月,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钢结构材料。2018年9月15日,经结算,被告除已付货款外,仍欠原告货款14528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货款未果。2019年4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案经审理,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则坚持答辩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欠条》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销售开单复印件、对账单复印件、被告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和庭审笔录证实,证据并经庭审质证,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购买钢结构材料,拖欠其货款14528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为证,被告对欠款事实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4528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5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03元(按简易程序收),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田伟恩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叶成才
书 记 员 叶旭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