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602执748-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国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伤待遇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粤1602执74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被强制履行了对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30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赖慧婕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邱 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