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602执74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国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工伤待遇争议一案,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源劳人仲案终字【2016】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30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赖慧婕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邱 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