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市交通运输局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81财保8号
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建设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7623461719。
法定代表人:袁福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贵州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彪,贵州良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赤水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赤水市赤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81009511106B。
法定代表人:王大才,局长。
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赤水市交通运输局名下存款(账户名称:赤水市通村油路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账号:3261××××0036,开户行:赤水市信用联社)1957128.42元。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12XXX59)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赤水市交通运输局名下存款(账户名称:赤水市通村油路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账号:3261××××0036,开户行:赤水市信用联社)1957128.42元。
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袁正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清华
书 记 员 李林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