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81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
法定代表人:袁福权。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水市人民法院(2021)黔0381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969,016.36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6,000.00元,执行申请费12,090.00元,共计987,106.3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987,106.36元。如其存款、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单位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家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