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2002执异53号
异议人(案外人):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建设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7623461719。
法定代表人:袁福权。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执行人:龙富强,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执行人:刘刚,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本院在审查异议人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龙富强、刘刚合同纠纷一案的异议中,异议人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苏华君
审判员 曾 萍
审判员 谢安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