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建设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7623461719。
法定代表人:袁福权,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生于1974年9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3年12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22民初10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126000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唐 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梅
书 记 员 徐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