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建设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7623461719。

法定代表人:袁福权,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生于1974年9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3年12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22民初10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126000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唐 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梅

书 记 员  徐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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