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咸宁强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202执131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福全,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咸宁强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胜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细先,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宏达公司与被执行人强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的(2017)鄂1202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宏达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强胜公司在3日内退还申请执行人宏达公司工程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并如实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强胜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1202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鄂1202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