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端美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端美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山端美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启程房车旅游产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91民初5858号
原告:广东端美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山端美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新村大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刘海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佳,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开健,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程房车旅游产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港深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国坚。
原告广东端美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启程房车旅游产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回租车保证金40000元并赔偿延迟付款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8日,原告公司的员工陈海成、邓飞、彭坦江分别与被告签订《启程房车租赁合同》四份,约定租赁被告提供的华星大海狮汽车四辆,租赁期为2日(5月18日至5月20日)。陈海成、邓飞、彭坦江依约向被告支付租金,并通过原告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保证金每辆车1万元合计4万元。租赁期满后,陈海成、邓飞、彭坦江依约于5月20日向被告交回租赁车辆,被告应按合同约定退还租赁保证金4万元,但被告至今未退还租赁保证金,已构成严重违约。陈海成、邓飞、彭坦江均为原告的员工,租赁上述车辆系用于开展原告公司业务活动,保证金4万元实际由原告建行中山分行银行44×××58的账户汇入被告银行账户,合同相关的权利义务均由原告实际享受和承担。陈海成、邓飞、彭坦江先后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关于租车保证金的声明暨履行债务通知》,明确告知被告:因上述保证金4万元及其他附属权利由原告实际享受,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保证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退一步,若被告坚持依据合同之表面约定向陈海成、邓飞、彭坦江清偿债务的,陈海成、邓飞、彭坦江亦正式通知被告,上述保证金4万元及其他附属权利之债权,陈海成、邓飞、彭坦江已全部让与给原告,被告应立即向原告归还保证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经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能退回保证金。原告认为,被告拒绝退回保证金,已构成严重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根据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租车合同复印件、转账凭证打印件、律师函原件、通知单原件、邮寄单原件,以及庭审时补充提交2019年5月20日收款收据、邮寄查询单打印件等证据。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9年5月18日,案外人陈海成、彭坦江与被告各签订了一份《启程房车租赁合同》,案外人邓飞与被告签订了两份《启程房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各案外人出租车辆共计四台,租赁期限自2019年5月18日18时至2019年5月20日18时,每台车辆租金676元。同时合同约定各案外人需支付每台车辆一万元的保证金,各案外人按约定归还车辆后30日内,被告查明租赁车辆无违章记录,再将该笔保证金无息退还。如产生违章罚款将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该合同载有本合同一式贰份,原件被告留底,复印件各案外人留底。
2019年5月18日,本案原告向被告支付4万元,转账备注为押金。
2019年5月20日,原告向被告归还四台车辆,被告对租金进行结算并出具收据予以确认,收据载有今收到中山端美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来房车租金2700元整的字样,该收据盖有被告公司财务专用章。
2019年8月29日,案外人陈海成、邓飞、彭坦江向被告出具《关于租车保证金的声明暨履行债务通知》。同时三名案外人在该通知中声明,陈海成、邓飞及彭坦江均为中山端美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租赁上述车辆实际用于开展公司业务活动。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四份租车合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以及履行债务通知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原被告之间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告已向被告退还涉案车辆,且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并未出现原告在使用租赁车辆期间存在违章情形的抗辩事由。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说法予以采信。被告逾期未退还保证金,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求被告退还保证金4万元,以及赔偿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启程房车旅游产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端美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启程房车旅游产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珂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丁云斐
书记员曾宪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