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端美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广东端美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5103号
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43-1号309室之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617265868。
法定代表人:雷武锋,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东端美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新村大街2号综合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5041536F。
法定代表人:刘海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佳,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绮岚,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端美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2022年6月16日,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国添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进楚
李小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