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端美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声影文化传媒(中山)有限公司、广东端美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3088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声影文化传媒(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新村新华街18号紫马科技创新产业园B栋B201号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UU6T9U。
法定代表人:袁志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得钦,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端美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新村大街2号综合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5041536F。
法定代表人:刘海云。
声影文化传媒(中山)有限公司与广东端美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端美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312.5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声影文化传媒(中山)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声影文化传媒(中山)有限公司以对方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30886号之二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端美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312.5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伍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