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5432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广东端美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新村大街2号综合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504153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端美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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