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聚光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2执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延安南路100号亚太中心20-22层1号(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聚光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古驿大道19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聚光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并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9)**1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指令本案由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并于2020年9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撤销执行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在法定执行时效内,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六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青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