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渝0101执7050号
重xx、贵xx:
申请执行人重xx与被执行人贵x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渝0101民初87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没有实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费(含配件丢失费)1199692.59元、律师费40000元、保全担保费1729元、违约金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1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6603.59元。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2023年7月31日作出的(2023)渝0101执保433号冻结的存款中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1281669.59元,扣除执行费15066元后,上述案款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为此,本院作出的(2023)渝0101民初871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渝0101执705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11月28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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