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81执32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4年1月1日,汉族,现住陕西省乾县。 委托代理人:***,系申请执行人之母,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延安南路100号亚太中心20层1号、21层1号、2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214414516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8年7月5日,汉族,***化,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7月27日,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韩城市新兴产业基地2号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1161058110160261683。 法定代表人:***,系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5民终1807号民事判决书和韩城市(2021)陕0581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支付***工程款5111904元及利息。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上述债务在欠付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48887元,由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负担。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 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3月12日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如需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逾期未申请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依法对上述冻结存款予以划拨368500元,支付乾县人民法院301140元(协助执行(2023)陕0424执1194号执行裁定书)、支付申请执行人***60000元、交纳执行费7360元。 3、**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涉及执行案件,且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现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依法以(2024)陕0581执32-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镇××号路的土地(产权证号:黔(2×**)湄潭县不动产权第0××9号)予以查封,现正在评估阶段,暂无法直接处置。 6、本院依法作出(2024)陕0581执32-1号执行裁定书并委托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扣留、提取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5执恢26号执行案件中应当领取的案件款(限额6840000元)。 7、本院依法作出(2024)陕0581执32-2号执行裁定书并委托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扣留、提取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4执恢5号执行案件中应当领取的案件款(限额6840000元) 8、本院依法作出(2024)陕0581执32-3号执行裁定书并委托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扣留、提取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4)黔0115执1446号执行案件中应当领取的案件款(限额6840000元)。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除查封后尚未处置的土地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24)陕0581执3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