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1民初206号
原告:成都景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紫竹北街85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廷强,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1幢北四楼A4068室。
法定代表人:夏建统。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景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景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景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景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4元,减半收取2252元,由原告成都景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先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梦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