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辽审四民申字第12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朋林控制系统(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朋林控制系统(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朋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五终字第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冯 伟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