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民初158号
原告:保山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象山路2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500MA6MWPND3C。
法定代表人:濮应秘,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晴昱,滕娟娟,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万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工贸园区国际数据服务产业园六楼。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500MA6MXU9U2J。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
。
原告保山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万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保山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电话催交,仍不予交纳。
原告保山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符合诉讼费用减、缓、免的适用情形,依法按其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保山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马锐林
审 判 员 王晓敏
审 判 员 王文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任 茂
书 记 员 杨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