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74执异46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6月5日对申请执行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租赁)与被执行人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市永昌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沪74执异46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沪74执异46号执行裁定书第一页裁定书第一行“申请执行人”有误,应补正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焓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