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74执异46号
申请执行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江路9号、龙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传媒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保山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象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保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传媒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保山市永昌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传媒大厦1号楼16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保山智源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同仁街4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租赁)与被执行人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市永昌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产业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远东租赁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保山智源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源投资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远东租赁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于法有据,对远东租赁撤回异议的申请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焓洄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