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森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北森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21209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系黑龙江省集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的卢,北京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森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35号院1号楼710室。
法定代表人:纪伟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藏克兰,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北森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的卢,被告北森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藏克兰、马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我无需返还北森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65120元;2、判令我无需支付北森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512139.60元;3、判令我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0年1月30日。事实和理由:我于2017年2月10日入职北森公司,2019年1月30日离职。双方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期限至2020年1月30日,我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故不同意仲裁裁决结果。
北森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结果,同意**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0年1月30日,不同意**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于2017年2月10日入职北森公司担任产品经理一职,双方签有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正常工作至2019年1月30日,当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竞业限制补偿金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的50%;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除返还已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外,还应按照已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四倍向北森公司支付违约金。办理离职时双方再次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就本协议约定的事项为前述《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未尽事宜,本协议与前述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竞业限制期限为离职后一年,**离职后一年内其不得到数家单位,其中包含软件类Moka;北森公司每月将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工资的30%即13024元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除返还已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外,还应按照在职期间月平均收入的十二倍,向北森公司支付违约金。**在职期间月平均收入为42678.30元,北森公司按照每月13024元的标准向**支付了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五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65120元。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0年1月30日,此后**不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北森公司主张**在从其公司离职后入职了Moka,即北京希瑞亚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瑞亚斯公司),该公司与其公司均经营人力资源管理软件业务,存在竞争关系,Moka即为希瑞亚斯公司的软件品牌。北森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237、32238号公证书,32237号公证书载明公证员与北森公司代理人于2019年6月24日上午前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四号通恒大厦,并拍摄有视频。视频中显示**于当日进入通恒大厦希瑞亚斯公司办公区,该公司办公区前台有Moka标识。32238号公证书载明公证员与北森公司代理人于2019年6月25日上午再次前往通恒大厦并拍摄视频,视频显示**于当日进入通恒大厦希瑞亚斯公司办公区。**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其去Moka办公区系找朋友沟通创业事宜,但不方便陈述朋友姓名。
二、视频资料,系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7月1日期间拍摄**进入通恒大厦Moka办公区的情况,显示**多次在工作日进入Moka办公区。**主张视频中的人是其本人,但该组视频未经公证,可能存在剪辑,故真实性不予认可。
三、快递单及查询记录,北森公司据此主张向**按照希瑞亚斯公司办公地址邮寄物品,查询记录显示该快件于2019年7月2日本人签收。北森公司就快递查询过程另提交有公证书。**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主张并未签收此快递。
四、商标查询,显示MOKA商标申请人为希瑞亚斯公司。**主张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五、网页截图,北森公司主张网页中文章系Moka创始人发布,其中显示:“Moka是一款基于SaaS的招聘管理系统,提供招聘流程管理、企业人才库管理……像现在跑的比较靠前的北森这样的前辈,我认为他们应该是这一领域做的相对最好的。我们的产品优势更多的是在于解决中型企业的招聘诉求,我们将自己定位于做中型企业的解决方案供应商……”。**主张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六、北森公司官网截图,其中显示有北森软件产品介绍,如:“灵活组合、配置的SaaS产品,HR只需登录即可开始工作,在招聘、盘点、培训、晋升、选拔等环节为你提供支持,帮你科学识别人才……智能化处理企业人事业务,增强管理能力……”。**主张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主张其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且其在北森公司任产品经理,工作时间不到两年,未接触北森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北森公司与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应予酌减。**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北森公司以要求**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1585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返还北森公司支付的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65120元;二、**支付北森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512139.60元;三、**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服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与北森公司在离职时签署有《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在离职后一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离职后一年内其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并以列举方式向**告知不得入职的单位名称,其中明确包含软件类的Moka。且根据北森公司提交的证据,希瑞亚斯公司办公区前台有明显的Moka标识,**在工作日期间多次出现在希瑞亚斯办公区域,**虽主张其系找朋友沟通创业事宜,但并未就此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北森公司提交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本院对北森公司所持**离职后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之主张予以采信。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应向北森公司退还已支付的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5120元。关于违约金,北森公司与**约定违约金数额为**在职期间月平均收入的十二倍,**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并要求酌减,本院综合考虑**在北森公司期间的任职时间、工资标准等因素,综合酌定**向北森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420000元。北森公司与**均认可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0年1月30日,此后**不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本院不持异议,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北森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已支付的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6512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北森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420000元;
三、**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0年1月30日;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雅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