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飞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中飞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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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182号
原告:***,女,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宪峰,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中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南首齐鲁软件园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凯,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西静,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中飞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董 肖
书 记 员  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