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611号
原告:淄博三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西古城,统一代码:91370305679216974M。
法定代表人:张凤华,总经理。
被告: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工北大道天丰科技园,统一代码:91360983748540699J
法定代表人:刘小炎。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三聚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三聚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边国庆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