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德广石化有限公司、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保2510号
原告:山东德广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统一代码:91370305MA3CFJ7605。
法定代表人:张允平,总经理。
被告: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统一代码:91360983748540699J。
法定代表人:刘小炎。
原告山东德广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做出(2022)鲁0305民初61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告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山东德广石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对被申请人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余额,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部分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宗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常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