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执2086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三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305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与本案相关联的案号为(2022)鲁0305执保2511号、(2022)鲁0305执保21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6622162.26元(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提供有效担保、以及划拨相应款项后,解除本案及相关联案件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四、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蒲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