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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423民初400号 原告:**,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不识字,现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宁夏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夏驰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住宁夏隆德县。 原告**与被告**、宁夏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驰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2023年5月24日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将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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