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423民初400号
原告:**,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不识字,现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宁夏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夏驰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住宁夏隆德县。
原告**与被告**、宁夏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驰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2023年5月24日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将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